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5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全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理由略以:上列受刑人陳俊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及以101年度聲字第21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4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2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5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5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093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3年5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09350號)後,認聲請人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作成本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陳海寧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