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4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俊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肆佰壹拾玖萬壹仟貳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還款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參拾參萬參仟肆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還款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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