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8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68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6843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楊舒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有治鍾鴻嘉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鍾有治即鍾鴻嘉對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公司登記地在台北市內湖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美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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