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稅簡字第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稅簡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稅簡字第9號原告 蔡回育 被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代表人 張世玢 (處長)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4日所為109年度稅簡字第9號裁定正本及原本,有應行更正之處,爰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8行關於「108年」部分,均應更正為「109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而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
8條、第236條等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書記官李玉秀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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