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簡上字第18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北斗簡易庭九十五年度斗簡字第二0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所為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二八六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所涉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前揭規定,經評議結果,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因經濟困苦,照料家庭,始經營六合彩,原審未查遽以論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其量刑顯屬過重,請求撤銷原判決另為較輕之處罰云云。查本件被告經營六合彩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偵訊中供承不諱,並有六合彩簽注單七張及帳冊一本扣案可資佐證,被告本件之賭博犯行,堪以認定,原審據以論罪科刑,核無違誤或不當之處,被告上訴謂原審判決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紹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葉榮郎
法官郭麗萍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書記官吳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