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9號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9號原告 劉秀珍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金門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間交通裁決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致有程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300元。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依法處理(含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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