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0號聲請人庚○○○相對人乙○○○
24號丑○○
號辛○○癸○○
3號壬○○○
號7樓之子○○己○○丁○○
巷29弄甲○○○丙○○
巷10弄戊○○
13樓之中華民國上一人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郭武國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辛○○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陸佰玖拾元;相對人子○○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佰玖拾捌元;相對人丑○○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參元;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參元;相對人己○○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陸拾陸元;相對人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參元;相對人壬○○○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捌拾捌元;相對人丁○○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柒元;相對人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柒元;相對人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柒元;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參元;相對人中華民國(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零貳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48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附表所示各筆土地應有部分比例負擔,亦據本院調卷核明無誤。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各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至聲請人所提收據照片沖洗費用32元部分,並非訴訟上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之費用,應予剔除,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附表:
┌──┬───────┬────────┬──────┬─────┐│編號│共有人│坐落地段│地號│應有部分│├──┼───────┼────────┼──────┼─────┤│1│辛○○( 劉友妹 │苗栗市○○段│1575、1577、│1/3│││之繼承人)││1578、1585││├──┼───────┼────────┼──────┼─────┤│2│子○○│苗栗市○○段│1575、1577、│31/780│││││1578、1585││├──┼───────┼────────┼──────┼─────┤│3│丑○○( 劉盧玉 │苗栗市○○段│1575、1577、│1/12│││英之繼承人)││1578、1585││├──┼───────┼────────┼──────┼─────┤│4│乙○○○│苗栗市○○段│1575、1577、│1/12│││││1578、1585││├──┼───────┼────────┼──────┼─────┤│5│庚○○○│苗栗市○○段│1575、1577、│1/12│││││1578、1585││├──┼───────┼────────┼──────┼─────┤│6│己○○│苗栗市○○段│1575、1577、│4/78│││││1585││├──┼───────┼────────┼──────┼─────┤│7│癸○○│苗栗市○○段│1575、1577、│1/12│││││1578、1585││├──┼───────┼────────┼──────┼─────┤│8│壬○○○│苗栗市○○段│1575、1577、│159/780│││││1578││├──┼───────┼────────┼──────┼─────┤│9│丁○○│苗栗市○○段│1575、1577、│1/78│││││1578、1585││├──┼───────┼────────┼──────┼─────┤│10│丙○○│苗栗市○○段│1575、1577、│1/78│││││1578、1585││├──┼───────┼────────┼──────┼─────┤│11│戊○○│苗栗市○○段│1575、1577、│1/78│││││1578、1585││├──┼───────┼────────┼──────┼─────┤│12│甲○○○│苗栗市○○段│1578│4/78│││││││├──┼───────┼────────┼──────┼─────┤││中華民國(管理│││││13│人:財政部國有│苗栗市○○段│1585│159/780│││財產局)││││└──┴───────┴────────┴──────┴─────┘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說明│├────────┼────────┼──────────────┤│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聲請人墊付。│├────────┼────────┼──────────────┤│地政規費│20元│聲請人墊付。│├────────┼────────┼──────────────┤│戶政規費│240元│聲請人墊付。│├────────┼────────┼──────────────┤│合計│20,070元│皆由聲請人墊付。│├────────┴────────┴──────────────┤│說明:││││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下(元以下四捨五入):││││①相對人辛○○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6,690元。││(20,070×1/3≒6,690元)││②相對人子○○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798元。││(20,070×31/780≒798元)││③相對人丑○○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673元。││(20,070×1/12≒1,673元)││④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673元。││(20,070×1/12≒1,673元)││⑤聲請人庚○○○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673元。││(20,070×1/12≒1,673元)││⑥相對人己○○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866元。││(20,070×4/78×355/422≒866元)││⑦相對人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673元。││(20,070×1/12≒1,673元)││⑧相對人壬○○○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2,588元(元以下捨去)。││(20,070×159/780×267/422≒2,588元)││⑨相對人丁○○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257元。││(20,070×1/78≒257元)││⑩相對人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257元。││(20,070×1/78≒257元)││⑪相對人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257元。││(20,070×1/78≒257元)││⑫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63元。││(20,070×4/78×67/422≒163元)││⑬相對人中華民國(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502元(元以下捨去)。││(20,070×159/780×155/422≒1,5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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