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繼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繼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繼字第20號聲請人 謝陳貴珠 上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謝宗益 之遺產聲明法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謝宗益(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東縣○○市○○里○○鄰○○路○段○○○巷○○弄○○號)於105年11月30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明法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等,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六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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