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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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8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8124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田豐欽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田豐欽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遞狀更正之。併請提出更正後之債權讓與證明及公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