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翁娉 如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7日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6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新台幣(下同)561,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507,192元後(以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必要支出作為計算基準),為53,808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453,168元。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解約價值為37,263元之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價值29,436元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外,無其他可供變價之財產,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4年6月12日壽會博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參酌債務人自民國81年起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投保薪資均在13,200元至16,500元間,其主張現從事網拍工作,每月薪資約24,000元,已高於上述金額,堪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其預估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平均每月固定收入加計育兒津貼2,500元為26,500元,應屬可採。
(三)債務人之長子係000年出生、父親欄位空白,有戶籍謄本可證,自須由債務人獨立扶養,其每月所支出長子扶養費用8,384元,未逾新北市10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840元,應為合理。而債務人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個人每月必要支出21,133元,扣除長子扶養費8,384元(含長子健保費749元),僅餘12,749元供每月生活之用,亦低於上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可認已撙節開支;其各項生活支出包含房租4,000元、餐費4,500元、水電瓦斯及電話費1,500元、健保費749元、生活雜支1,620元、交通費380元衡以目前社會經濟消費之常情,均非奢侈花費,復提有租賃契約書及健保費繳費單據為佐,而生活雜支除衛生用品外,尚包涵衣物,每月所需物品均有不同,自無法要求債務人逐項羅列,且債務人將每月薪資收入扣除自己及應受扶養人必要支出後之餘額5,367元,全數提撥至更生方案中用以清償債務,並將名下價值約66,699元之保單價值,全數提出攤於更生方案七十二期中清償,提高還款金額為6,294元,可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四)雖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保單解約金應一次性清償,不應分72期等語,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第1款明定「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為盡力清償事由。此外,別無剝奪或限制債務人就其財產處分權能之規定。本件債務人既願將其保單價值全數加計於更生方案中,依其資力分72期清償,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是債權人主張其保單應一次性清償云云,尚無足採。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53,168元││2.總清償比例:11.88%(計算至百分比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至第四位││)││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5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6294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0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315元││02、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723元││03、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57元││0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414元││05、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699元││0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754元││07、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1975元││08、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274元││09、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333元││10、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750元│├─────────────────────────────────┤│參、補充說明││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