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73號聲請人 林雅慧 上列聲請人林雅慧因與相對人 陳秋勲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雅慧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為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有無提示,如有,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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