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0號原告 方世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667,200元【計算式:(1350地號土地面積42平方公尺×109年土地公告現值105,600元)+(1351地號土地面積14平方公尺×109年土地公告現值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133元。
二、陳報彰化縣○○市○○段○○○○○○○○○○號土地㈠人工登記簿謄本重造前舊簿、㈡電子處理前舊簿、㈢日據時期登記簿、㈣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