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36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告 林世孝
林世忠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
田崧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林世孝為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人,前於民國88年4月7日設定附表所示抵押權予被告林世忠,聲明確認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並不存在,並請求被告林世忠將上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因附表所示不動產鑑估價值新臺幣(下同)16,527,869元,少於擔保債權總金額20,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27,8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46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6,170元,尚應繳納151,29
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琬婷附表:
┌──┬──────────┬─────┬───────────┬──┐│編號│土地或建物│權利範圍│他項權利內容│備註│├──┼──────────┼─────┼───────────┼──┤│1│高雄市○○區○○段四│3分之1│權利種類:抵押權。││││小段1460地號土地││字號:新專字第7160號。││├──┼──────────┼─────┤登記日期:88年4月7日├──┤│2│高雄市○○區○○段四│3分之1│。││││小段1461地號土地││權利人:林世忠。││├──┼──────────┼─────┤擔保債權總金額:2,000├──┤│3│高雄市○○區○○段四│2分之1│萬元。││││小段1462-1地號土地││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世孝。├──┤│4│高雄市○○區○○段四│4分之1│││││小段2280建號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