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6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訴字第69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峰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毒偵字第8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峰明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月25日晚間8時30分許,在其位在桃園市○○區○○里0鄰○○○00號住處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以燃燒玻璃球吸食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1月27日下午3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桃園市○○區○○路4段71巷巷口前,為警攔檢,因而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9公克、因驗驗取用0.0026公克),因認被告楊峰明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三、經查,被告楊峰明業於106年8月24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份為證,揆諸前揭法規,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陳彥年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