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208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簡字第2085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翁翊哲

被告 鍾靈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壹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壹佰伍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向訴外人高雄元和雅診所(下稱元和雅診所)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醫美療程,分期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62,162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0月20日起至112年3月20日止,以每月為1期,共計18期,每期應繳9,009元。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並應支付按週年利率20%(原告依法減縮請求16%)計算之遲延利息(下稱系爭契約)。又原告與元和雅診所間依系爭契約,由元和雅診所將請求被告支付分期價金權利讓與原告。惟被告僅繳納1期,自第2期即110年11月20日起即未再繳付,已屬違約,依系爭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尚欠153,153元未清償。爰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3,153元,及自110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申請表暨約定事項、分期付款明細表為憑(見本院卷第11至13頁)。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㈡本件分期付款約定事項第5點固約定:申請人如有違約(含延遲付款)……等情事時,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受讓人得不經催告,逕行要求申請人立即清償全部債務等語。惟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9條定有明文。是民法第389條既有保障分期付價買賣之買受人權益之目的,則前揭約定書第5點顯已牴觸民法第389條之強制規定,自仍需於被告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始得請求被告支付全部價金。而被告自110年11月20日起至111年2月10日止(共4期),遲付之金額共36,036元(計算式:9,009×4=36,036),已達總價款5分之1(162,162×1/5=32,43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全部買賣價款153,153元,即屬有據。

 ㈢又上開約定事項第5點後段約定:被告並另支付自遲延繳款日或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6%約定利率計收遲延利息。是被告於111年2月20日前所積欠之款項並未達總價款1/5,則原告自110年11月20日起至111年2月20日間,原僅得依各期到期日請求被告支付各該期之應繳分期價款,於遲延時,自僅能請求於支付期限屆滿時起,依各期應付未付分期款項計算之遲延利息。故原告依上開約定事項第5點後段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洵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雖受部分敗訴之判決,然其敗訴部分占原告請求金額之比例甚微,是經本院衡酌上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命被告負擔本件全部訴訟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蔡妮君

附表:

期數

應付款項

(新臺幣)

計息期間

(民國)

利率

(年息)

2

9,009元

自110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9,009元

自110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9,009元

自111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至18

126,126元

自111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153,1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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