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原告 黃薈珊 訴訟代理人 許家瑜 律師複代理人 許漢鄰 律師追加原告 黃淑清 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被告 黃耀新 訴訟代理人 黃福榴
謝桂惠 彰化縣○○鄉○○村○○路○段○○○巷被告 黃科銘 被告 黃周錦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而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民事家事法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書記官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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