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5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張志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以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張志豪於民國95年6月6日繳納後,業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檢附原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同署拘票及報告書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參酌上開聲請人檢附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崔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