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881號原告 陳石明
莊榮兆 被告 李清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9,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6日以103年度補字第1640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0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書記官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