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13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隆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葉珺翎 間因113年度訴字第413號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萬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書記官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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