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竊佔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15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錦雲上列被告因竊佔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康錦雲被訴竊佔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惟本案卷證資料繁雜,法律關係亦較複雜,比對與判斷上耗費時間超出預期,以致無法如期宣判。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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