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1664號債權人 薛理政 債務人 何淑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逕依陳報地址送達,如未經債務人親收則不予核發確定證明書,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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