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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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943號聲請人 吳逸婷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唐艷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吳英華 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澎湖縣白沙鄉大赤崁331號」,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可證,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呂紹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