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54號原告永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關中 原告 吳永兆 共同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
廖宏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振亮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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