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938號債權人 林慶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淑芬蕭志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為各自債權,應補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對債務人劉淑芬請求7張支票251萬元是否有誤,請查
明更正(依狀附7張支票中有6張支票之發票人為雅曼妮有限公司,僅有票號AB95690發票人為劉淑芬);如欲更正債務人為劉淑芬、雅曼妮有限公司,應提出雅曼妮有限公司解散之資料。
㈢確認請求事項是否有誤?應區分對「雅曼妮有限公司」及
「劉淑芬、蕭志明」各自請求之金額為何、利息起訖日及利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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