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15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秋葵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文慶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86,344元(依原告之應有部分價值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8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姝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