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53號聲請人 陳瑩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11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伊婕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2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台灣銀行竹北分行 章麗婉 台灣銀行竹北分行106年1月26日17,65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