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27號原告 周如婷 被告 古念幼
黃家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念幼、黃家源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貳仟參佰參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書記官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