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六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妨害自由案件(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七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五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妨害自由案件,前經鈞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七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四年,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確定。茲查悉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復犯贓物罪,經鈞院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四二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彭全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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