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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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四號
原告宏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小萍 被告全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中和市○○路五○一之四號法定代理人甲○○住被告乙○○住台北市○○區○○路一段三六四巷二一號六樓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B法官許瑞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許慧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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