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6號聲請人 周瑞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慶昀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04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張超雄 嘉義縣新港鄉農會110年12月31日10,000元FA0000000受款人:周瑞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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