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42號聲請人趙OO
趙OO趙OO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趙OO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胞妹,爰提出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為證,依法向鈞院陳報遺產清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趙OO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其繼承人為第二順位之母杜OO,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在卷可稽,且經本院准許杜OO陳報遺產清冊在案。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胞妹,為第三順位繼承人,依前揭法條,被繼承人既有前順位之母為其繼承人,則聲請人自非繼承人,其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田修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書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