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8號
原告新竹縣寶山鄉○.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被告甲○○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2,200,000元,應繳裁判費22,
780元,尚不足22,280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5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