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4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41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惠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3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惠斌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後淨重零點壹肆壹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蔡惠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於本件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被發覺前,主動將其口袋內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交予員警查扣,有警詢筆錄在卷可佐,堪認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竟仍漠視法令,率爾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對毒品流通及社會治安產生潛在威脅,所為實不足取。然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陳係為供己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動機、目的,且持有期間甚短、持有數量非鉅,並考量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後淨重0.141公克),經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足參(見毒偵卷第37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依附合之法律關係,併同處分,依同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定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諭知沒收銷燬。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翁瑄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337號被告蔡惠斌男6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號居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惠斌(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部分,另聲請觀察勒戒)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0月8日17時許,在高雄市林園區某處,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明 」之成年男子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後非法持有之。嗣於109年10月8日18時5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其主動交付上開未及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0.15
3公克,檢驗後淨重0.141公克)為警查扣,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蔡惠斌於警詢及偵│1.被告坦承上開時地,購買第二│││查中之供述。│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後非││││法持有之事實。││││2.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尚未││││及施用之事實。│├──┼──────────┼──────────────┤│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被告遭警查獲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基安非他命1包之事實。│││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照片9張、││││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1││││份││├──┼──────────┼──────────────┤│3│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被告持有之毒品1包,經檢驗檢│││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紙。│驗前淨重0.153公克,檢驗後淨││││重0.141公克之事實。│└──┴──────────┴──────────────┘
二、核被告蔡惠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0.153公克,檢驗後淨重0.141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檢察官廖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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