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9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明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42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侯明志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芙蓉盆栽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侯明志辯解之理由,除犯罪事實第4行補充「(價值新臺幣2,000元)」、第5行補充「基於竊盜之犯意」,證據部分補充「證人即告訴人 林宥琦 於警詢中之證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侯明志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且犯後否認犯行,又迄未賠償告訴人林宥琦所受之損失,所為實不足取。並考量被告之犯罪手段與情節、所竊物品之性質與價值,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未扣案之芙蓉盆栽1個,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昭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翁瑄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錄:論罪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4212號被告侯明志男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侯明志於民國109年10月25日3時5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上開機車)行經高雄市○○區○○路00000號前,見林宥琦所有置於該處門前芙蓉盆栽1個,雖明知為他人所有之有價值物品,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搬運至上開機車後面之拖曳推車上而得手,旋即騎車駛離現場。 嗣林宥琦 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三、案經林宥琦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侯明志固坦承上開機車為其所使用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竊盜之犯行,辯稱:監視器畫面中人不是我,並無偷竊芙蓉盆栽云云。經查:
㈠上開機車為被告所騎乘使用之事實,此為被告所是認,復
有被告於109年2月25日9時40分騎乘上開機車因違規闖紅燈遭取締之舉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份在卷可稽,此一部份事實堪予認定。
㈡又觀諸卷內刑案照片黏貼紀錄表,編號1至9號監視器擷
取照片,竊取盆栽之人身穿深色格子上衣、緊身長褲、前方有弧形之鞋子,而編號10至12號案發地周遭監視器擷取照片,亦拍攝到有身穿深色格子上衣之人,於109年10月24日7時2分許,騎乘上開機車行駛經過案發地附近。再編號16至18號照片所示被告分別於109年12月8日13時56分許及同年10月29日9時53分許到案時所拍攝之照片,被告身穿緊身長褲及前方有弧形之鞋,足見被告之穿著打扮與本件竊取盆栽之人之穿著打扮有多處特徵相符。
㈢再觀之卷內刑案照片黏貼紀錄表編號1號監視器擷取照片
,竊取盆栽之人所騎乘車牌號碼帶有數字「96」之機車,而該機車後座裝有後座扶手,且綁有繩索用以拖曳推車,另後座扶手手把處兩端及中間各有1道明顯裂痕均與卷內刑案照片黏貼紀錄表編號13、14號被告遭查獲時停放於住處外之上開機車照片特徵相符。
㈣綜合上情以觀,不論被告之穿著打扮,亦或是所使用之上
開機車之特徵,均與卷內監視器翻拍照片中竊取盆栽之人、車高度相符,足見本件犯行係被告所為,被告所辯,顯無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檢察官黃昭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