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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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48號原告 陳鵬飛 被告 齊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以兩造間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已終止,且兩造間亦存在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為由,提起本件訴訟,起訴聲明:「㈠被告應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應予以塗銷,並將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㈡被告應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㈢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寄送時起至遷讓返還上開房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000元。
」等語,有原告之民事起訴狀可佐。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市場交易價額為基準,至請求不當得利部分核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次查,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起訴時與鄰近聲明系爭房地條件相似之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121,598元,又系爭房屋面積合計為77.42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66.02㎡+陽台面積
11.40㎡=77.42㎡)等情,有系爭房屋之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在卷可查。故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9,414,117元(計算式:121,598元/㎡×77.42㎡=9,414,1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414,1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258元(玖萬肆仟貳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書記官賴峻權附表:
土地部分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1.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494分之12.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634分之1建物部分編號建號門牌號碼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建物層次附屬建物1.同上段2550建號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4樓鋼筋混凝土造住家4層,層次4層陽台總面積:77.42層次面積:66.02陽台面積:11.4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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