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補償救濟金等領取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63號上訴人大和工業社即 高建華 被上訴人 李晉旗
李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補償救濟金等領取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3萬6,6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8,6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書記官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