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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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45號聲請人 王永銓 訴訟代理人 蔡梓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詠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佩瑩附表:股票111年度除字第24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6-NX-73375-01183002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7-NX-76870-41256003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8-NX-81732-41393004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9-NX-84539-91353005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90-NX-87040-81271006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91-NX-89091-81119007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94-NX-91085-9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