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96號上訴人即被告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敏 斷送達代收人 陳君聖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台機船舶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凱芬 被上訴人即原告辰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春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02年12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上訴人僅繳納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21,502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邱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