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3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堃山選任辯護人蘇志成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一0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賴寶合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褘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