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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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六號
原告甲○○○公司
MICROS法定代理人 威廉 H‧紐肯
WILLIA訴訟代理人王健律師
謝樹藝 律師 魏玉英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乙○○因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春長
法官崔玲琦法官楊博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