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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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聲字第1號聲請人 郭山田
郭助銘 張映霞
郭采宜
郭虹君
郭柏村 共同代理人 林元浩 律師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六、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助涼 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76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未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陳冠霖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張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