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家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五八號
聲請人庚○○代理人 吳信賢 律師相對人子○○
午○○戊○○壬○○未○己○○卯○○丑○○丁○○○寅○○癸○○乙○○○巳○○辛○○辰○○ 鄭金龍 丙○○○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三二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四七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第一(除確定部分即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三二號判決主文第一項: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子○○等二十三人,應就其被繼承人 鄭養共 有坐落台南縣永康市○○段○○○號、建、面積一三五二平方公尺;同段三六九之一號、建、面積一四○平方公尺;同段三六九之二號、建、面積四九一平方公尺;同段三七一號、建、面積六八二平方公尺等肆筆土地應有部分各八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外)、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聲請人繳納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附表一確定為新台幣十一萬二千七百八十三元。從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依其應有部分比例計算如附表二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季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魏安里~F0~T40
附表一┌─────────────┬─────────────┬──────────┐│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五萬九千九百六十四元││├─────────────┼─────────────┼──────────┤│第一審郵票費用及聲請確定證│二萬三千五百九十四元│││明書郵票費用│││├─────────────┼─────────────┼──────────┤│第一審公示送達裁判費│四十五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用│五百元││├─────────────┼─────────────┼──────────┤│第一審調查證據旅費│八百元││├─────────────┼─────────────┼──────────┤│鑑定費(地政測量規費)│二萬七千二百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六百八十元││├─────────────┼─────────────┼──────────┤│共計│十一萬二千七百八十三元││└─────────────┴─────────────┴──────────┘
附表二┌─────┬────────┬───────────────┐│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比例│共有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額(新台幣)│├─────┼────────┼───────────────┤│己○○│1/40│二千八百二十元│├─────┼────────┼───────────────┤│丑○○│1/40│二千八百二十元│├─────┼────────┼───────────────┤│卯○○│1/40│二千八百二十元│├─────┼────────┼───────────────┤│丁○○○│1/40│二千八百二十元│├─────┼────────┼───────────────┤│寅○○│1/40│二千八百二十元│├─────┼────────┼───────────────┤│未○│1/16│七千零四十九元│├─────┼────────┼───────────────┤│子○○│1/64│一千七百六十二元│├─────┼────────┼───────────────┤│午○○│1/64│一千七百六十二元│├─────┼────────┼───────────────┤│戊○○│1/64│一千七百六十二元│├─────┼────────┼───────────────┤│壬○○│1/64│一千七百六十二元│├─────┼────────┼───────────────┤│辰○○│1/16│七千零四十九元│├─────┼────────┼───────────────┤│財政部國有│2/8│二萬八千一百九十六元││財產局│││├─────┼────────┼───────────────┤│鄭金龍│1/8│一萬四千零九十八元│├─────┼────────┼───────────────┤│丙○○○│1/16│七千零四十九元│├─────┼────────┼───────────────┤│巳○○│1/32│三千五百二十四元│├─────┼────────┼───────────────┤│辛○○│1/32│三千五百二十四元│├─────┼────────┼───────────────┤│癸○○│1/32│三千五百二十四元│├─────┼────────┼───────────────┤│乙○○○│1/32│三千五百二十四元│├─────┼────────┼───────────────┤│庚○○│1/8│一萬四千零九十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