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司繼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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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司繼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補字第244號聲請人林○興住○○市○○區○○街0號4樓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林○苡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