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358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豈禎 、 傅國峰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張豈禎之姓名為何(因本票原本所載之姓名與印章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