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4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拾顆(驗後淨重貳點貳零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錠劑10顆(驗後淨重2.205公克),經送驗後係第二級毒品MDMA,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96年5月29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為憑,是故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予以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