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附民上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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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附民上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上字第14號上訴人 戴駿傑 被上訴人 梁孟彰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妨害婚姻損害賠償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附民字第838號),提起上訴。茲查刑事部分業經原審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890號判決科處被上訴人梁孟彰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該刑事部分因被上訴人及檢察官均未上訴而告確定(已於107年4月24日送執行,並經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執字第4702號執行分案),有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及本院電話查詢紀錄單附卷可按。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孫啓強法官蕭權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史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