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3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3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原名: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壹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百分之二.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