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4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445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118607、118608發票人之正確姓名。
二、相對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