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6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吳婉㚬
郭靜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貳仟伍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92,543元吳婉㚬、郭靜繡自109年11月1日起至110年3月8日止年息0.9%001新臺幣492,543元吳婉㚬、郭靜繡自110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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