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23號聲請人 黃守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死亡宣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五日內,補正 黃素華 存在及其相關年籍、最後住所等資料之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而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2款、第6款定有明文。另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對黃素華為死亡宣告,僅稱其為黃素華之堂弟,而黃素華於民國26年失蹤等語,惟並未提出黃素華之年籍資料或最後住所等相關資料,是黃素華此人是否存在及本院對本事件是否有管轄權等均有所不明,為此,爰依前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5日內,向本院陳報如
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許哲萍